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明定健保資料利用管理機制,賦予民眾得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鑑於健保資料機敏性,如有危害國家社會安全、社會安定之虞,最重關十年,重罰五千萬元。執行日由行政院制訂及公布。
此次修法對於民眾最直接影響為「可以選擇退出資料利用」,三讀條文明定,衛福部、健保署公開持有健保資料,當事人得就其健保資料全部或一部分,請求停止他人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新法施行起卅天內,衛福部、健保署應停止受理政府、醫院及學術機關使用健保資料,民眾可在卅天內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如未在該期間內申請退出,視為同意其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但後續仍然可以請求退出。
新法仍賦予退出權的例外條款,包含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有提供義務,或者為了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上急迫危險等情況,僅限於政府機關申請利用,必須具體敘明使用目的與必要性、期限及資料運用情形。
由於健保資料具機敏性,新制上路後,如果有人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擅自就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最高可處以一千萬元罰鍰,並自處分送達日起一年內不准申請,已取得的健保資料也需銷毀。
三讀條文規定,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應以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公共利益及改善健康不平等等目的為限,且申請不得為商業使用,申請者以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者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還有受政府機關委託的大學、法人及機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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