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台北市環保局任職的62歲的黃姓清潔員,過去拾得一個電鍋,確認能正常使用後,將殘值約32.56元的電鍋送給一名拾荒婦人,然而此舉有違清潔隊「不得擅自占有回收物」規定,黃男主動到廉政署自首遭檢方依貪汙罪起訴。士林地院今(2)日宣判,判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對此,網紅Cheap表示,法律在懲罰好人,檢察官不是AI,不應該只會說依法辦理。
Cheap在臉書發文指出,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他,法官沒辦法,只好判刑3個月、緩刑2年,不用坐牢,但留下貪污前科。他表示,檢察官嘴巴上說「依法辦理」,但實際上是缺乏價值判斷能力的法律奴隸,好像今天放過清潔員,明天大家都會開始偷電鍋送窮人,社會要亂了,「但檢察官不是AI欸,是有判斷力的公權力執行者,不是機器人吧?」
他稱,自己詢問AI後,實際上也不會這麼判,AI會說符合《貪污治罪條例》但會根據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公益衡量原則,本案屬「無明顯社會危害性」。結論是「形式上構成,實質上不具貪污本質,應以行政處分或警告為適當,不建議刑事起訴」 。
Cheap最後忍不住表示,貪汙500萬退回去的,現在外面趴趴走,詐領助理費幾千萬的,緩刑;給阿嬤一台32元電鍋,貪汙治罪條例起訴,真的是,「偷國者侯,送鍋者囚」。他質疑,那些用公務車送阿貓阿狗去美容的大官,不知道油錢、司機鐘點費有沒有超過32元,不知道會怎麼判?
不過據「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過去介紹,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376條規定,檢察官得以「微罪不舉」為由為不起訴處分,前提是行為屬於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輕罪。而黃男的行為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可能因此導致檢察官在本案無法不起訴處分。
然而律師鄧湘全在臉書指出,類似這種超小價值財產犯罪,檢察官可以適當參酌沒有「可罰的違法性」,給予不起訴處分。甚至不幸起訴,若第一審判決無罪,請不要再制式死板例行公事般地無理提起上訴,有時候司法過勞真是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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