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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上公司虛報薪資嚴查 稅局緊盯相關避稅情況 若隱匿將補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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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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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上公司虛報薪資嚴查 稅局緊盯相關避稅情況 若隱匿將補帶罰
台灣自辦理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起,開始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發現,有公司申報境外無實質營運(紙上公司)的CFC鉅額虧損,虧損原因竟是將台灣員工薪資,虛報在CFC薪資薪給,最終補稅加罰。

高雄國稅局強調,為落實營利事業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均會對CFC案件持續選案查核,緊盯相關避稅情況,營利事業如有利用CFC規避境內納稅義務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事,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自辦理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針對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CFC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同時也應提示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的其他文據供查對。

國稅局查到的案例,是甲公司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公司申報境外無實質營運的CFC為「鉅額虧損」,依提示的CFC財務報表等資料,稅局發現,該CFC虧損原因是列報給付甲公司董事長及多名員工薪資費用所致。

但進一步查核後發現,這些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點都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涉嫌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台員工薪資所得,及虛增CFC當年虧損,除依規定調整、正確計算CFC虧損外,針對隱匿在台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則依所得稅法規定,限期責令公司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

除此之外,針對這些人員的薪資所得,也要求補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向來是國稅局緊盯重點,除了前述利用海外紙上公司來隱匿在台員工薪資外,國內企業虛報離職員工薪資,也時有所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虛報薪資,經查證屬實,即使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剔除該虛報薪資後仍為虧損、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員工薪資,若因疏忽而短漏報所得,依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除逃漏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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