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提案修改「國籍法」,立法院會昨付委審查,讓中配參選不必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仍依程序正式公告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要求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時,應具結未在中國設有戶籍與領用中國護照,以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相關結果須刊登選舉公報,官員表示,相關規定2026年地方選舉就可適用。
對「國籍法」付委審查,官員表示,不影響選罷法施行細則公告與實施,他強調,該施行細則修正重點在於把候選人的「具結」刊登選舉公報,與參選資格無關,參選資格回歸到國籍法、兩岸條例等規定。
根據統計,現職民選公職人員共有1萬1136人,內政部表示,參選公職意謂有取得政權、參與分配國家資源的可能,相關人等當選就職後,對國家即負有高度忠誠義務,因此候選人是否在中國設有戶籍、領用中國護照,以及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的情事,選民應有知悉權利,因此增列選罷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內政部解釋,依「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民選公職人員時,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內政部說,另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與陸委會114年4月16日的函令,台灣人民不得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違反者,喪失台灣人民身分及其在台灣選舉、擔任公職權利,而「設有戶籍」指的是持有中國的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都應知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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