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婦人赴戶政事務所處理事情,卻被指控偷竊一把米其林大傘。高等法院認定,大傘遭竊取時,婦人有不在場之事實,駁回檢方上訴。高等法院罕見於判決「附論」質疑檢警偵辦有違比例原則,使被告婦人無端耗費近百倍於雨傘價格的律師費用。高院嚴肅指出,檢察官應勇於承擔裁量權限,不應上訴時就不該上訴,以維人權、節約訴訟資源並確保司法公信。
一位民眾到戶政事務所處理事情,結束後發現攜帶的米其林大傘不見了,於是向派出所報案。最後被告婦人有不在場之事實,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
高等法院並罕見於判決最末段撰寫近2500字的「附論」,質疑檢警辦案過當,違反比例原則,檢察官應體認到「實現正義是需要成本的」,誠如經濟學者熊秉元所說:「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也必須考慮背後所付出的資源;而且,司法女神的長臂,顯然也只環抱有限的空間」。
高等法院認為,民眾遺失雨傘1把,依吾人日常生活的經驗,取傘者不乏因誤認他人之傘為自己之傘而取走者,依照德國實務經驗,以50歐元作為開啟追訴與否的標準,檢警是否有必要為了1把雨傘開啟調查程序?
另外,高院指出,偵查檢察官沒有證據可資證明被告主觀上確有不法所有意圖的情況下,仍提起公訴。待第一審調查釐清,確認被告不可能為本案的竊盜犯嫌後,一審公訴檢察官猶如例行公事般提起本件上訴。不僅有違比例原則,損及無辜民眾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且使被告無端耗費數十、近百倍於該把雨傘價格的律師費用。
高等法院最後嚴肅表示,檢察官應勇於承擔並善用法律賦予的裁量權限,該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時就應積極作為,不應上訴時就不該上訴,以維人權、節約訴訟資源並確保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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