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女歌手「姐姐」謝金燕去年7月在社交平台上表達不滿,指控某廠商非法使用她的肖像進行產品宣傳。她質疑該廠商的行為是否對得起那些合法經營的人士。據悉,謝金燕已多次要求該廠商撤下相關的宣傳畫面,但對方始終未作回應,導致她其他代言商品的上架時間被迫延後,造成了不小的經濟損失,最終,謝金燕決定提告。
台北地院認為該廠商侵害了她的肖像權,判決需賠償100萬元,並因違約造成其所屬公司損失,需再賠160萬元。儘管如此,該廠商仍有權利上訴。
謝金燕在臉書和Instagram上公開了證據,強調與該產品的合作僅限於台灣地區,且合約早已到期,但廠商卻在台灣以外地區繼續使用,屬於明顯的盜用行為。她強調,這一行為對她的其他商業合作造成了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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