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郭姓婦人僱工幫鄰居張婦清除農舍雜草,結果砍掉價值上百萬的5棵福木,挨告毀損罪,雖然獲不起訴處分定讞,但民事部分卻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賠償20萬元定讞。
據了解,原告張婦位於屏東縣農舍,因沒有人住而雜草叢生,加上樹木枝葉茂盛,蔓延到隔鄰郭姓婦人庭園,影響陽光照射,郭婦於是主動表示,要幫忙修剪,經張婦同意後,於2020年11月28日,僱請工人到她農舍砍伐。
後來,張婦接獲郭婦通知說處理好了,返回農舍查看,赫然發現5棵福木被鋸斷,憤而提告刑事毀損罪,並請求民事賠償100萬元。屏東地檢署開庭調查,認為郭婦不是故意砍福木,毀損罪不處分過失犯,予以不起訴處分並定讞。
不過,屏東地院民事庭審理期間,郭婦指張婦請求權超過2年期限,並未被採信,判決賠償100萬元,她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雖認定郭婦確有過失,但依據網路詢價資料,查得生長年份為20至30年不等福木,每棵3萬5000元至6萬元不等,認定以每株4萬元比較合理妥適,改判賠償20萬元,全案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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