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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ESG基金投高碳排企業 應強化永續分類標準

編輯部 15小時前 1 瀏覽
環團:ESG基金投高碳排企業 應強化永續分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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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6日電)環團今天表示,市場上以ESG或永續為名的基金,其中仍有使用燃煤的排碳大戶,會有漂綠的嫌疑。呼籲金管會應建立ESG與轉型商品分類標準,讓不同永續宣稱有相應的投資與實質轉型條件。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及環境法律人協會今天共同發布「2026永續金融追蹤報告」,調查發現自去年第4季至今年第2季期間,國內52檔以ESG(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或永續為名的投資基金中,至少有7檔曾持有使用燃煤的排碳大戶企業股票。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張趙說明,一檔股票進入ESG基金要經過指數編製篩選、投信指數選擇、金管會審查及投資後議合等4大關卡,然而制度上缺乏將排放、燃煤與轉型表現納入判斷標準。基金既然冠以ESG為名,背負廣大市場與投資人高度信任,整體投資邏輯、實際持股名冊和投資後積極管理就必須保持一致。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簡凱倫表示,永續金融的目的並不是將所有高碳排產業排除在市場之外,真正的問題不是「ESG基金能不能投資高碳排企業」,而是投入資金後,能否達成明確的轉型,促使企業實質改變。

簡凱倫舉例說明,英國金融行為監理局將基金金融商品嚴格區分為「永續改善」與「永續影響力」等明確類別;以「永續改善」類為例,強制要求投信必須提出可驗證的預期改善期程、短中期減碳的具體目標,以及投資人深度議合的實質成果。歐盟法規也同樣訂定類似的永續投資門檻,針對不同商品類別設定差異化條件。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曾虹文強調,目前的永續金融制度不足,可能會造成劣幣逐良幣的結果,若沒有明確的永續定義,就會有漂綠的嫌疑。

她呼籲金管會應建立本土「ESG與轉型金融商品分類標準」,讓不同層次的永續宣稱具備相應的投資與實質轉型規範;ESG基金篩選機制應強制將被投資企業的實際碳排放量、耗煤數據、燃煤發電設備退場時程及實質轉型成果納入門檻。

此外,金融機構必須將企業議合成果與股東會投票權行使、投融資准駁以及基金持股決策實質連動;最後是改革「永續金融評鑑」,將高碳排重大曝險部位、議合實效及資金重配置動態納入評分評估。(編輯:李亨山)1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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