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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鞋打頭、腳踹胸口致重傷 同居人狠虐4歲男童確定判刑5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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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鞋打頭、腳踹胸口致重傷 同居人狠虐4歲男童確定判刑5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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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王姓男子前年幫戴姓女同居人管教4歲兒子,竟因不滿男童拆掉固定骨折的石膏,憤而猛力毆打屁股、重摑巴掌致摔倒在地,又命令罰站、用拖鞋打頭、腳踹胸口,終致男童往後仰倒、後腦撞地,造成男童腦傷,語言及動作發展障礙。最高法院維持二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將王男判處5年6月徒刑,全案定讞。

男童的戴姓母親被檢方認定不知情,處分不起訴確定。判決指出,2024年3月5日王男覺得男童不服管教,命令他罰站,男童不耐久站而跌坐在地,王強行將他拉起來,提著大力毆打屁股、呼巴掌,一陣手打腳踢凌虐男童洩憤。

男童倒地後逐漸失去意識,王男才驚覺不對而送醫,醫院診斷男童硬腦膜下出血,合併腦水腫、兩側視網膜出血、全身多處瘀挫傷,經持續診治,腦部、肢體發育仍皆受損,有肢體偏癱、腦萎縮現象,有腦軟化、腦室擴大現象,須長期復健治療。

檢察官認定王男的傷害犯行,已構成妨害幼童正常發育、發展,並造成身體重大不治或難治的重傷害結果,依妨害幼童發育、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提起公訴。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未能證明達重傷程度,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將王男判刑2年。檢、辯皆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男童經持續治療,迄二審時仍有語言及動作發展障礙,屬重大難治之傷害,對男童未來的人生過程及日常生活自理皆造成重大影響,構成傷害致重傷罪,改判5年6月。

王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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