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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拿鄰居200元餐點 判罰1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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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拿鄰居200元餐點 判罰1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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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西屯區一名徐姓男子,有毒品、詐欺等多項前科,民國111年9月出獄後不知悔改,115年2月徐男又擅自拿走鄰居訂購價值200元的餐點,並辯稱是「想捉弄管理員」,台中地院依竊盜罪,累犯,處徐男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若不繳錢只能乖乖入獄服刑。

據判決書指出,徐男因施用毒品、詐欺、偽造文書、妨害自由等案,遭裁定合併應執行1年8月確定,民國111年9月22日執行完畢,豈料徐男並未悔悟,115年2月4日凌晨2時23分,他徒手竊取黃姓鄰居訂購價值200元的青椒牛肉炒飯、溏心蛋外送餐點,得手後隨即步行離開現場,黃姓鄰居氣得報案,透過監視器循線逮捕徐男。

對此,徐男在警詢時宣稱「只是想捉弄管理員,讓訂餐者找不到餐點,拿去社區外面放」,檢方傳喚徐男時他未到庭,檢方根據黃姓鄰居指訴、警員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證據,認定徐男犯罪事實明確,依法提起公訴,且徐男所涉犯罪類型,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加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請求視為累犯加重其刑。

台中地院一審先是考量,徐男已經自白犯罪,於是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審酌徐男無故竊取鄰居訂購餐點,尚未賠償的犯後態度,加上未能從徒刑執行學到教訓,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認加重最低本刑並無不當,依竊盜罪累犯,處徐男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至於消失未扣案的青椒牛肉炒飯、溏心蛋均沒收,但實際去向不明,因此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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