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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得立交換生爭議 廉政署也出手「須揭露身分」 蔣萬安一句話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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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得立交換生爭議 廉政署也出手「須揭露身分」 蔣萬安一句話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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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長蔣萬安長子蔣得立獲選國際交換學生並取得補助,引發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一事,法務部廉政署強調,無論公職人員是否參與審查程序,關係人申請補助時皆負有「據實揭露身分」的法定義務。對此,台北市長蔣萬安回應,「我就是依照既定程序,在資料上清楚表明我和得立的父子關係,以及我在台北市任職的公職身分。」

法務部廉政署8日發聲明指出,身分關係揭露義務法有明文規範 依利衝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 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補助行為,受其監督之 機關包含直接監督及間接監督。同條項但書第 3 款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雖可申請補助,但依同條第 2 項規定,申請補助對象應事前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補助行為成立後機關應連同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法務部廉政署稱,揭露內容應包括公職人員服務機關及職稱等資訊 利衝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應該要揭露「公職人員的姓名、 服務之機關及職稱」、「關係人之姓名、其與公職人員屬本法第三 條第一項各款之關係」等資訊。法務部 107 年通函各機關「公職 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 開】」,歷年來本署持續以函文週知各機關應落實辦理。

法務部廉政署強調,不論公職人員有無參與補助審核,均應履行揭露義務 申請補助者應自行主動踐行利衝法第 14 條第 2 項之據實揭露身 分關係義務;公職人員有無在該補助程序中參與,申請補助者均 有揭露義務。法務部廉政署重申,各政風機構應遵照上開規定,如涉有違失案件,均 應本於職責依法辦理。

對此,根據媒體綜合報導,台北市長蔣萬安8日回應指出,「我就是依照既定程序,在資料上清楚表明我和得立的父子關係,以及我在台北市任職的公職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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