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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疏失害死剴剴!社工陳尚潔否認知情 證人曝她來電:說額頭有瘀青

編輯部
16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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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疏失害死剴剴!社工陳尚潔否認知情 證人曝她來電:說額頭有瘀青
台北地檢署偵辦1歲男童剴剴案,指控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明知剴剴行為異常、身上有傷,卻消極不作為,導致剴剴遭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虐死,案發後還造假訪視記錄。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樹鶯社福中心社工施盈如,當時轉介剴剴出養案給陳尚潔,今(11/27)日出庭作證。她透露,陳尚潔曾打電話告知剴剴額頭有傷、會講髒話,拿劉彩萱的說詞,問是不是周姓前保母照顧導致的「壞習慣」,但施盈如過去訪視都沒有看到異狀,還請陳尚潔繼續觀察,最後竟接到「剴剴死亡通知」。

檢方指控,陳尚潔收受新北市政府轉介剴剴出養案,卻未告知剴剴外婆可申請托育減免,選擇將剴剴交給劉彩萱照顧。期間,劉彩萱表示剴剴會講髒話,有自撞頭部、磨牙等異狀,但陳尚潔並未提高訪視頻率,也未更換保母,片面聽信劉彩萱說詞,最終導致剴剴遭虐死。案發後,陳尚潔拿不出工作記錄,反而與兒盟人員討論如何應對檢警,並增補、修改訪視報告。

北檢依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罪嫌起訴陳尚潔。但陳尚潔否認造假訪視記錄,也強調自己不是「主責社工」,只處理剴剴收、出養業務,不負責監督劉彩萱,堅稱訪視時沒有看到剴剴身上有傷。檢方為了證明,收出養社工也應隨時追蹤孩童身心狀況,聲請傳喚衛福部社家署家庭支持組家庭資源科督導徐珮華、樹鶯社福中心社工施盈如,兩人於今日到庭作證。

施盈如是當時轉介剴剴案給陳尚潔的人員,當剴剴還在由周姓前保母照顧時,也曾為了評估剴剴的出養條件進行訪視。

她證稱,事發前,陳尚潔曾打電話告知剴剴額頭有瘀青,而陳尚潔也轉述,劉彩萱說剴剴講髒話、自撞的行為,是在周姓前保母照顧期間產生,陳尚潔詢問她有沒有這種狀況。不過,施盈如當時去面訪,沒有看到剴剴有外傷,和其他孩子互動甚至爭搶玩具時,也都沒有講過髒話。

施盈如表示,她對劉彩萱的說法有所保留,但也沒有辦法肯定對不對,因此,她和陳尚潔達成共識,請陳尚潔繼續觀察剴剴的狀況,她則追蹤剴剴外婆家的經濟狀況,如果穩定,年底或隔年初就可結案。她還說,因為周姓前保母很希望在剴剴實際出養前,能夠由她來照顧,施盈如也曾為此和陳尚潔討論過可能性,但陳尚潔表示兒盟已經有配合的保母,婉拒了她的提議。

檢察官詢問,剴剴是否由新北市社會局保護安置或委託安置?施盈如明確表示「沒有」,強調本案從未進入安置流程。檢察官接著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詢問剴剴既然沒有經過地方政府安置,是否有該原則的適用?本案是否有依該原則指派「主責社工」?施盈如回應,無法清楚回答法規問題,但如果要以安置為前提,那本案就沒有所謂「主責社工」。

徐珮華則證稱,收出養媒合機構是特許行業,必須經過衛福部發給許可才能從事,且媒合人員一定要是社工。受到剴剴案影響,衛服部在今年7月大幅修正「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要求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社工人員,必須接受在職訓練至少20小時,包含6小時「有關兒童發展及辨識兒童受虐之敏感度課程」。

檢察官提問,在修正之前,負責媒合收出養的社工對於兒虐是否要有敏感度?徐珮華表示,「不是說新的法規才要,過去在第20條本來就有規定,要接受在職訓練至少20小時,只是我們又更明確化一定要安排的課程。」但她坦言,之前對於撰寫訪視報告的頻率,並沒有明確規範或標準,必須視個別案件性質決定。

審判長追問,社工倫理守則要求社工應該適時記載服務紀錄,所謂的「適時」,是否由社工根據個案急迫與否自行判斷?徐珮華坦言「沒辦法量化」,不過,社工服務時,除了依照法規和工作守則,一般來說也可以和督導討論個案,確認是否要調整頻率。她也強調,過去社工的養成較注重保護性訓練,考試科目沒有包含兒虐辨識,但可能會在直接服務時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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