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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開會、修改任期 勞部盤點工會NG行為

編輯部 11小時前 1 瀏覽
不定期開會、修改任期 勞部盤點工會NG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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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NEWS今日新聞] 勞工行使團結權,透過組織及加入工會,藉由集體力量與雇主協商溝通,這是確立勞動福祉的提升及企業內勞資關係穩定。但勞動部表示,過去有部分工會因不熟悉法規等原因出現紕漏,提醒必須要遵循會務條件、避免修改章程所規定任期等NG行為,否則最重政府可撤免其工會幹部。截至今年第2季止,全國工會家數共計5,856家,包括企業工會960家、產業工會285家、職業工會4,327家及工會聯合組織284家;另該季新增企業工會11家、產業工會5家、職業工會7家及工會聯合組織1家。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政府持續努力讓工會數目增加,但也希望工會能夠健全發展,因此必須要確保工會會務正常運作,因此提到數個工會NG行為。首先,一個工會要成為一個真正有力量的工會,就是它自己的會務要健全的發展,會員代表大會1年必須召開1次且不可延宕;理事會與監事會則必須每3個月召開一次,這是最基礎的會務起步。若實務上常有工會不定期召開法定會議,或是理事會拖了半年才開一次,這會減損會員對工會幹部的信任與工會代表全體會員的能耐。其次,他提到, 理事會與監事會的功能與目的完全不同。理事會如同執行團隊,監事會則是監督與財務稽核角色。兩者應分別召開會議 。但許多工會習慣合開「理監事聯席會議」並送交聯席會議紀錄,這會使監督與執行的功能混淆、喪失其獨立運作之目的;強調理監事可以互相列席說明,但絕不能召開聯席會議。定期改選不出現空窗 財務、投資須經會員大會

第三,有些工會到了任期結束後才辦理改選,或是過早辦理改選,若工會章程若已訂定理事、監事任期為4年,不宜隨意修改章程來縮短任期,容易導致內部紛爭與組織不穩,強調幹部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以利新舊幹部無縫接軌。建議在任期結束前(約10天前)進行改選。最後,王厚偉表示,涉及購置不動產、處分重大財產或進行投資時,必須依工會法與章程規定,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有些工會在處理上述重大財務事項時資訊不透明、程序太倉促,只求「過個水」就做決議。亂處理工會財務恐涉背信 政府可撤免工會幹部對於工會幹部違反上述問題,將會有什麼法律責任?他表示,若工會幹部涉及財務處理不當、將不該投資的資金亂投資,可能會涉及刑事背信罪或相關民事賠償責任。其次,如果工會違反法令或章程,主管機關可以給予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在進一步就是依《工會法》第43條,可撤免其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但也表示政府無權直接命令解散工會,但工會長期不運作,可向法院申請解散,解散與否須由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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