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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撤案 花蓮礦石稅 課徵期限4年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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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撤案 花蓮礦石稅 課徵期限4年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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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明年1月施行屆滿,縣府依法重新擬定草案並送交縣議會審議,卻在8月底程序委員會前夕撤案,引發爭議。經程序會決議不予撤案並送交大會討論後,多數議員4日在臨時大會二、三讀會表決不同意撤案,改以逐條審議條例,將課徵年限從4年調整為1年。

《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規定礦石稅課徵年限為4年,明年1月13日將屆滿,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應重新訂定新條例並送議會審議。

縣府8月初把礦石稅草案送進預計在同月底召開的縣議會臨時大會審議,同月26日突在程序委會前夕撤案,經程序會裁示不予撤案並送大會討論後,昨天在臨時會二、三讀會重新討論是否撤案。

無黨籍及民進黨籍多名議員認為縣府不能撤案,該修法就應修法,否則有圖利特定業者的疑慮,但部分國民黨議員考量每次修訂時機都適逢地方選舉年,恐引發政治聯想,若交由明年新上任的府會團隊制定,較符合民主正當程序。

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說明縣府撤案原因指出,現行礦石稅自民國105年調整後,最高每公噸課徵70元,由於明年花蓮財政結構改變,加上近年原物料上漲,考量產業工會持續反映課徵標準等問題,縣府認為有重新檢視的必要才會撤案,建議由明年新民意來決議礦石稅的存續或調降機制。

多名議員舉手表決不同意縣府退回草案,改以逐條審議,最後也決定修正自治條例草案第2條,把課徵年限4年修改成1年,明年1月14日正式施行,避免稅收產生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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