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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毒犯巡邏車闖紅燈肇事撞傷騎士 八德分局國賠74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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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毒犯巡邏車闖紅燈肇事撞傷騎士 八德分局國賠74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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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桃園八德警分局姜姓員警07年開車追逐一名毒品治安人口時,闖紅燈撞上楊姓女騎士,造成楊女智力減損及肢體障礙,日常生活無法自理,楊女及她父母提國賠2427萬餘元,新北地院共判賠555萬餘元,楊家3人上訴;高院更一審認為,楊女也應自負6成責任,判八德分局賠償楊女680萬2626元,賠償楊女父母各32萬元精神撫慰金,共744萬2626元,可上訴。

楊女及家人起訴主張,楊女於107年3月31日上午9時43分許,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658 巷口前交岔路口,因號誌燈已由紅燈轉綠燈,正欲跨越該路口之際,遭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姜姓員警駕駛警備車高速闖越紅燈而撞擊,其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創傷併腦出血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底骨骨折、右肺挫傷、兩側硬腦膜下積水、海綿竇廔管等傷害,且造成認知功能受損、行動障礙,而無法自理生活,並喪失全部勞動能力。

楊父、楊母為楊女之父、母,他們的身分法益亦因此遭受侵害,且情節重大。依國家賠償法、民法等規定,請求八德分局賠償楊女2427萬7966元本息,及賠償楊父、楊女各100萬元本息。

新北地院判八德分局賠償楊女491萬8818元、楊父、楊女各32萬元。楊家提起上訴,楊女請求八德分局再賠225萬9884 元本息。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認,姜員駕駛警備車執行追緝可疑車輛之緊急任務時,雖已開啟警示燈與警鳴器,依法有交通優先權,並得不受號誌指示之限制,然因該駕駛方式甚為危險,自仍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兼顧其 他車輛及行人之安全。

尤以本件事發時間為上午9時許,地點則位於交岔路口,當時亦有其他人車往來通行,更應妥為注意,以避免波及周遭民眾發生危險,然依卷證資料顯示,其駕車接近路口時,並未煞車減速,以致與正欲跨越路口由楊女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自有過失。

但是,楊女聽聞警鳴器聲響後,未先觀察注意警備車之位置及行車動線,並採取 適當之避讓措施,即駛出路口,以致發生事故,亦與有過失。姜員與楊女之過失比例應分別為40%、60%。

楊女雖主張其已喪失全部勞動能力,但依台大醫院鑑定結果,其喪失勞動能力之比例應為84%。至台大醫院雖另認依楊女之身心狀況,應無法從事一般型態工作,然民法所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指職業上工作能力全部或一部滅失,與能否從事一般型態工作、得獲取之薪資數額等,並無必然關連,故不應以楊女恐無法從事一般型態工作,即認其已喪失全部勞動能力。

合議庭認為,楊女所受損害,包含醫療費用33萬5944元、增加生活上必要費用 14萬9787元、含已支出及將來需支出的看護費用1352萬1118元、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649萬9717元、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合計2250萬6566元,再以八德分局依過失比例僅需賠償40%計算,及扣除楊女已領取之強制險理賠金220萬元,其應得請求八德分局賠償680萬2626 元本息。另楊女之父、母所受損害則為精神慰撫金各80萬元,以八德分局過失比例40%計算,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各為32萬元。因此八德分局在原判賠金額外,應再給付楊女188萬3808元本息。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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