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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討賣地149萬 屬無償贈與子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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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林姓男子要求兒子將名下的祖產土地出售,兒子也傳簡訊答應給父親一半的實拿價金,經扣除欠款後,原本預定給付154萬元,但事後卻改為按月分期給付1.5萬元,林父不滿提告討錢。一審認定雙方屬契約協議,判兒子應該一次性給付。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後,改認定土地屬兒子所有,傳訊給錢應是「無償贈與」,兒子有權撤銷,改判不用給付確定。
判決指出,該筆位於嘉義縣的土地,原本是林男的父親所有,民國96年間林男贈與登記給兒子作為開設藥局的創業基金。113年林男因急需資金周轉,要求兒子賣地分錢,兒子隔年賣得458萬元後,曾傳簡訊給父親,指扣除爸爸積欠的75萬元債務後,剩154萬元,但考量爸爸過往有家暴、好賭欠債等紀錄,擔心他一次花光,因此決定改為每月給付1萬5000元。
林男不滿兒子分期給付,憤而提起給付買賣價金之訴,請求一次性給付。嘉義地院審理時,採信林男的主張,認為簡訊記載「你的份229萬」等語,屬雙方合意的協議,判兒子應給付扣除已匯款項後的149萬5000元。
兒子不服提上訴後出現逆轉,台南高分院審理時認定,土地權利全屬兒子所有,林男並無固有權利,因此兒子允諾給錢屬於「無償贈與」,依《民法》規定,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也因此,兒子既已透過答辯狀表明撤銷尚未交付的149萬5000元贈與,該贈與關係即不存在,據此廢棄原判決,改判林男敗訴,兒子不用給付。
【看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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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林姓男子要求兒子將名下的祖產土地出售,兒子也傳簡訊答應給父親一半的實拿價金,經扣除欠款後,原本預定給付154萬元,但事後卻改為按月分期給付1.5萬元,林父不滿提告討錢。一審認定雙方屬契約協議,判兒子應該一次性給付。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後,改認定土地屬兒子所有,傳訊給錢應是「無償贈與」,兒子有權撤銷,改判不用給付確定。
判決指出,該筆位於嘉義縣的土地,原本是林男的父親所有,民國96年間林男贈與登記給兒子作為開設藥局的創業基金。113年林男因急需資金周轉,要求兒子賣地分錢,兒子隔年賣得458萬元後,曾傳簡訊給父親,指扣除爸爸積欠的75萬元債務後,剩154萬元,但考量爸爸過往有家暴、好賭欠債等紀錄,擔心他一次花光,因此決定改為每月給付1萬5000元。
林男不滿兒子分期給付,憤而提起給付買賣價金之訴,請求一次性給付。嘉義地院審理時,採信林男的主張,認為簡訊記載「你的份229萬」等語,屬雙方合意的協議,判兒子應給付扣除已匯款項後的149萬5000元。
兒子不服提上訴後出現逆轉,台南高分院審理時認定,土地權利全屬兒子所有,林男並無固有權利,因此兒子允諾給錢屬於「無償贈與」,依《民法》規定,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也因此,兒子既已透過答辯狀表明撤銷尚未交付的149萬5000元贈與,該贈與關係即不存在,據此廢棄原判決,改判林男敗訴,兒子不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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