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
【賣家必修課 】網路賣家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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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賣家 您好:
為保障營業人權益,及避免網路賣家因未諳稅法規定致遭補稅處罰,請賣家詳閱網路賣家稅法規定。
一.相關網站資訊
(一)財政部税務入口網站網路交易課税專區
(二)財政部段務入口網112.1.1網路交易税籍登記新制專區
(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
二.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
賣家全部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額未超過起徵點【自l14年1月1日起貨物新臺幣(下同)10萬元、勞務5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税局辦理稅籍登記。但如當月銷售額超過前揭標準,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三.112年1月1日網路交易税籍登記新制
(一)稅籍應登記事項新增下列事項:
營業人從事網路銷售者,均應於稅籍應登記事項新增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營業人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或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會員加入賣家者(即利用其他業者網路平臺銷售者),應連同其向各業者申請之各該「會員帳號」一併登記。
營業人從事網路銷售,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编號」及其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名稱」。
(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修正重點
營業人以網路平臺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向該他人(會員賣家)或其交易相對人(買家)收取費用之原始憑證,應載明憑以計費之交易品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額與其他財政部規定之必要交易纪錄,及該等必要交易紀錄對應之付費者身分識别資料,如付費者名稱併其註冊帳號。
敬請賣家留意及配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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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網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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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政部段務入口網112.1.1網路交易税籍登記新制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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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
賣家全部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額未超過起徵點【自l14年1月1日起貨物新臺幣(下同)10萬元、勞務5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税局辦理稅籍登記。但如當月銷售額超過前揭標準,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三.112年1月1日網路交易税籍登記新制
(一)稅籍應登記事項新增下列事項:
營業人從事網路銷售者,均應於稅籍應登記事項新增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營業人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或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會員加入賣家者(即利用其他業者網路平臺銷售者),應連同其向各業者申請之各該「會員帳號」一併登記。
營業人從事網路銷售,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编號」及其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名稱」。
(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修正重點
營業人以網路平臺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向該他人(會員賣家)或其交易相對人(買家)收取費用之原始憑證,應載明憑以計費之交易品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額與其他財政部規定之必要交易纪錄,及該等必要交易紀錄對應之付費者身分識别資料,如付費者名稱併其註冊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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