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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出手防偷拍!公共場所每月檢測1次 散布影像最高罰10萬

編輯部 13小時前 2 瀏覽
北市出手防偷拍!公共場所每月檢測1次 散布影像最高罰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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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醫美連鎖診所5月接連爆出偷拍風暴,台北市政府率先提案《台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隱匿式攝影自治條例》,預計下週送定期大會二、三讀,若順利最快今年底公告實施;將強化場所管理人責任,要求每月至少偵測1次且不得裝隱匿攝影機;若有散布重製等,最高罰10萬元且能按次裁罰。

台北市法務局指出,《台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隱匿式攝影自治條例》,是將現行《台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提升法規位階,並將「針孔攝影」修正為「隱匿式攝影」,擴大規範及保障範圍,以因應現今科技發展及實務需求。

法務局表示,自治條例除明定場所管理人及執行機關,應以偵測設備實施隱匿式攝影機偵測,強化偵測及稽查效能外,並建立風險分級管理機制,依場所風險程度分級配置稽查資源;同時要求執行機關定期辦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

為進一步強化場所管理人的責任,自治條例除禁止場所管理人及受僱人於公共場所具有合理隱私期待之空間裝設隱匿式攝影機外,也課予場所管理人通報及證據保全義務,並搭配罰則及獎勵措施,引導業者落實主動防範及管理,防護隱私。

市議會法規會召集人王欣儀表示,自治條例明定場所管人與其受雇者,不得於公共場所之廁所、浴室、更衣室、哺(集)乳室,或其他具合理隱私期待之空間裝設隱匿式攝影機,因併案審議,加入「議員版」的診間、病房、手術室等場所,更加周全。

針對場所管理人責任方面,台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隱匿式攝影自治條例》規定,應每月至少一次以偵測設備實施隱匿式攝影機偵測,並作成紀錄,至少保存一年;必要時,執行機關得要求增加偵測次數,場所管理人不得拒絕。

自治條例也規定,場所管理人一旦發現公共場所有裝設隱匿式攝影機情事時,應即通報執行機關,且應保全現場隱匿式攝影機及其影像儲存裝置,不得有毀損、湮滅、重製、散布、播送或其他足以妨害調查之行為。

調查過程中,應注意維護當事人的隱私,並妥善保管相關影像及證據。根據規定,違反相關規定,可處5萬元以上、10萬以下罰款,且一經違反立即開罰,限期改善,若其中涉及重製、散布,得按次處罰,市府在自治條例實施前,會加強向民眾和業者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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