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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推憲法判決可公投 前大法官、學者齊批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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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推憲法判決可公投 前大法官、學者齊批違憲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不滿憲法法庭做出的死刑釋憲案及憲訴法判決,上月提出公投法修正草案並逕付二讀,將憲法法庭判決納為公投項目。學者張嘉尹今在立院表示,相關修法既逾越了憲法許可的公民複決及立法權的界限,毫無疑義屬於違憲的立法;前大法官黃虹霞也說,立法院不可以因為不喜歡某個判決,就透過立法授權人民將其複決無效,若讓她再做一次判決,她會宣告違憲。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台灣經濟民主連合今天上午舉辦「公投複決憲法法庭判決,是人民作主,還是毀憲亂政?」公聽會,邀請東吳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張嘉尹、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林春元、退休大法官黃虹霞、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政策部主任呂政諺出席與會。

國民黨團提案案由表示,若人民對憲法法庭所為之裁判意旨難以接受,或憲法裁判有明顯重大違法時,應允許人民擁有如同複決法律般之複決憲法法庭裁判之權利,即得由人民依法發動公投複決,以檢驗憲法裁判是否符合民主原則及國民主權原則,避免憲法法庭成為失控之憲政怪獸。草案將「憲法法庭就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外所為裁判主文全部或一部之複決」納入可為公投的類型。

藍推公投法修法 學者:毫無疑義屬於違憲立法

張嘉尹表示,根據憲法第136條,創制複決權的行使條件與方式必須「以法律定之」,這代表人民行使的公投權雖是神聖的參政權,但仍必須在憲政架構下運作,不可以無限上綱。除了重大政策公投外,創制複決在本質上屬於有限度的立法權,不僅受「公投法」限制,更不可牴觸憲法與權力分立原則。

對於國民黨團提出的公投法修法,他認為,允許公民連署提案就憲法法庭的判決進行公民複決,由於侵奪作為司法權一環之憲法法庭的權限,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既逾越了憲法所許可的公民複決的界限,以此牴觸權力分立原則的規定作為立法的內容,也逾越了立法權的界限,毫無疑義屬於違憲的立法。

前大法官:憲法法庭裁判本質上不是公投標的

黃虹霞表示,憲法法庭之裁判效力並非由個別大法官決定,這深植於憲法第78條、79條及173條的制度設計中。她引述民國73年、解嚴前即作成的釋字第185號解釋,強調這項法律共識跨越黨派與時代,當時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

黃虹霞說,所謂「拘束全國各機關」包含立法院,而「拘束人民」則意味著,即便人民擁有神聖的參政權,也必須在法治架構下行使,不能自外於憲法判決的約束。她嚴正表示:「立法院不可以因為不喜歡某個判決,就透過立法授權人民將其複決無效」,雖然她已不是大法官,若讓她再做判決必然宣告違憲。

她強調,憲法法庭裁判在本質上就不是公投標的,也不屬於公投法應適用的範圍。她呼籲,各界應遵守憲法法庭判決,希望司法堅守崗位,在國家法治狀況凌亂的時代,應該堅守中流砥柱的地位,冷靜且堅定地守住憲法與人民,「憲法到底怎麼說,應該還是由憲法法庭說了算。任何機關都不應、也不可以試圖宣告憲法裁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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