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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民意支持鞭刑公投 卻不能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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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民意支持鞭刑公投 卻不能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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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要求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傷害幼童者增設鞭刑,民眾反應極為熱烈,短時間內獲得超過兩萬人附議。

直到今天,民意不但沒有消退,反而更加強烈。今年7月兩次民調顯示,8成以上受訪者支持政府討論或評估,對重大詐騙、虐童及性侵害犯罪引進鞭刑;即使問題再赤裸,仍有逾7成民眾支持實施鞭刑。

從兩萬人主動附議,到7、8成民意支持,這股聲音或許可以被批評民粹,也可以受到人權、比例原則與刑罰效果等各種論述的挑戰,卻絕對不能被行政機關假借程序之名卡住,連投票與辯論的機會都一併沒收。

國會表決通過鞭刑公投提案,代表的是多數立委作成的政治決定。中選會卻以公投法上的分類解釋,認定為立法原則而非重大政策,拒絕交付人民表決。這套解釋表面上依法行政,實際上卻是讓少數不具民意基礎的中選會委員,凌駕於民選國會及全體國民之上。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明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主權在民當然不是多數萬能,公投結果也不能自動排除基本人權與違憲審查。然而,誰有權判斷鞭刑違憲?

眾所周知,只有憲法法庭有違憲審查權,不是行政院,更不是中選會。誰能決定鞭刑是否值得採用?在符合程序的前提下,應該是人民,而不是由行政機關替人民作主。

鞭刑是否納入國家刑罰制度,涉及政府如何回應重大犯罪、如何平衡被害人權益與犯罪者人權,怎麼可能不是重大政策?如果一項政策只因最後需要修法,就被認定只是立法原則,那麼核能、兵役、安樂死及死刑等公投議題,哪一項不需要法律配套?

更諷刺的是,中選會主委游盈隆先前曾表示,立法院通過的公投案應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如今面對民調高度支持、又經國會表決通過的鞭刑公投,「例外」卻吞噬了「原則」,連交通罰鍰專款專用公投提案都輕易沒收。

這不僅讓中選會陷入標準不一的質疑,也使民眾更有理由懷疑:這究竟是中立的法律審查,還是行政權替執政黨擋下不願面對的民意?

民進黨是少數執政,國會亦失去多數,行政權更理應尊重國會決議,而非利用行政優勢阻斷多數民意。少數政府若以執政權控制議程,再由行政機關層層封鎖國會,形成的就不是制衡,而是行政權對多數國會與直接民權的雙重壓迫。

中選會今日沒收的,不只是一張鞭刑公投票,更是人民對司法失望、對重大犯罪憤怒,與要求政府改革的表意權。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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