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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審議打臉史上最被冷落的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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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審議打臉史上最被冷落的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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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在野黨所提鞭刑入法、廢除非核家園、交通罰鍰專用改善道安共3大公投案,交由中選會辦理;若成案將於11月合併九合一大選舉行。但中選會審議結論,僅有廢除非核家園公投提案通過,可說是直接打臉史上最被冷落的國會。

中選會決議理由中,指鞭刑有違國際人權兩公約「不得施以酷刑」之虞,也不符合《公投法》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規定,7位委員全數同意駁回。至於交通罰鍰專用案,同樣決議不符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規定,表決結果4票反對、3票贊成,採多數決,也被駁回。

令人疑惑的是,依據《公投法》第1條「主權在民」、「直接民權」之規定,「國會」即是代表人民主權的代議機關,所以,除了人民公投之外,國會決議便是最高主權的象徵。

然而,這屆國會許多決議法案,不受行政院長副署,有些更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而邀請元首報告案也不被總統接受;遭立法院否決的獨立機關或檢察總長人事案,行政權一紙代理公文便將立法權置之不理。所以,不能忽略的政治環境是,若執政黨可以選擇要不要執行立法院通過的法案,又要如何苛責藍白兩黨訴諸公投呢?

反觀國會多數的在野聯盟提出「廢除非核家園公投案」,等於幫忙執政黨解套廢除了「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中選會當然要全力配合。至於「鞭刑入法」一案,確實現行法律並無此類刑罰,故係立法原則之創制性質,不符合《公投法》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然而,深一層思考,若立法院制定法律前,先實施民意調查有何不妥!不妥的是《公投法》能否有其簡易的網路投票程序,而非總要繁雜地辦理公投選務?

至於鞭刑是否有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其實是一個可以討論的課題,不然就不會有那麼多國家包含新加坡實施;若連公投的機會也沒有,豈不是限制提案人的言論自由。

當然,立法院也必須重新審視自身角色,國會提出公投案應僅在社會意見分歧、國會難以議決的特殊情況下,否則將大大減損立法功能。若立法行為即可,何必非要勞師動眾辦理公投?

要提醒的是,當年十大公投案能引起社會巨大迴響,最重要的原因在於公投案是由人民自動發起、連署,這是一種全民學習、正反思辯的過程,這才是直接民主真正的價值。若由政黨提出公投,如此次國會提出的3項公投案,雖能快速處理,但因過程缺少社會參與,反讓公投法案失去了真正的支撐力。所以公共政策的立法過程,絕不能只靠政黨與國會,它更是全民共同的責任。(作者為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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