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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憲法與否決法案是兩碼子事

編輯部 8天前 3 瀏覽
解釋憲法與否決法案是兩碼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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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卓榮泰發明了「以不副署否決法律案」的怪招後,大多數憲法學者敢怒不敢言,以免遭網軍炎上。但網軍真要辯護這種無厘頭的作法也非常辛苦──畢竟地球上的民主國家還沒有這種例子,學理上更難自圓其說。

直到最近,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許有為教授說出:「只要是在憲政機關裡做事的人,在職權範圍內都有權解釋憲法。行政院長絕對有權解釋憲法,因為在行使職權前要思考是否違憲。」這個觀念,卓院長與為其辯護的人總算找到一根浮木:行政院釋憲救憲法!

「各機關行使職權時均應解釋憲法」其實沒錯,但這無法為「行政院拒絕副署」的正當性來辯護。因為許教授自己也說,必須是在「行使職權」的範圍內解釋憲法;而「副署」這個職權從來沒有大到可以否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所以只聽前半段「行政院可以解釋憲法」好像很有道理,不過解釋憲法與否決法案差得很遠。

國人常誤解,以為憲法解釋乃是大法官的專屬職權。實際上,憲法既然拘束整體國家權力,所有政府機關都受它拘束,因此在行使職權之際當然該考量憲法。

一般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會檢查是否牴觸法律與憲法、有無逾越權限,或侵犯人民權利;立法院審議法律案,也經常辯論草案內容是否合乎憲法,甚至會以「法律違憲」為由廢止某些法律;普通法院雖然不能宣告法律失效,但可拒絕適用違憲的命令,在裁判時也會考量憲法精神。

這些都是「在行使職權時解釋憲法」的例子。如果全國機關每當行使職權覺得有憲法疑義,都去問大法官才敢決定,那憲法法庭就成了各政府機關的法律顧問了。更何況,太多憲法爭議根本就沒機會進入憲法法庭,所以各機關的解釋往往就是最終決定。

然而,各機關只能在「職權」範圍內,並依法定程序解釋憲法,才有效力。例如,總統對於判決確定有罪的人,可以認定系爭法律違反憲法並予以特赦。因特赦是總統的專屬權限,總統的「解釋」就是終局決定。但總統對該法律的解釋、認定僅限於「特赦」的範圍內,而不能撤廢那條法律。即便憲法法庭也不能擴充權限,違反司法權「不告不理」的原則,主動調查立法院的法律並將其宣告違憲,因為主動檢視法律不是「司法權」的「職權」範圍。

回過頭來看,卓院長是否可自行解釋憲法,認定本會期這8個法律案都牴觸憲法,因此就拒絕副署阻止它們公布施行?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拒絕副署阻擋法律生效」絕非行政院的「職權範圍」。卓院長想要這樣「解釋憲法」,最多只能在「覆議」、「聲請釋憲」上展現對法律案的不滿,卻不能把副署給武器化,阻擋立法院的法律案生效。

《憲法》第37條所規定的副署,性質上乃是針對總統「公布法律」權附加的「幕僚核稿責任」而已。《憲法》第170條明文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可見法律案的要件只有「立法院通過」及形式上的「總統公布」,並未提及副署。

行政院長只是在總統的法律案公布「稿」上,負責檢視總統稿的文字內容有沒有錯誤後簽名,如此而已。哪有說連總統都不敢拒絕公布法律案時,由幕僚做實質審查,拒絕簽字,然後就可以否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

既然「副署擋法案」本就不是行政院長的職權,那也不能硬拗說院長解釋憲法,就可以任憑己意拒絕副署。搬出「院長釋憲權」一說,完全無法正當化「副署武器化」的行徑。(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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