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對前資深副總羅唯仁提告,且先聲請暫時處分,法界人士研判,台積電主要目的,應是在於禁止羅與即將就職的英特爾間有任何進一步動作。
律師徐仕瑋說,「定暫時狀態處分」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聲請人為防止狀態未明下,發生進一步重大損害、緊急危害或其他類似情況,向法院聲請判決確定前,對所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暫時維持現狀或保持一定狀態以實現法律關係處分程序,用以避免訴訟確定前,因爭執的法律關係發生重大損害或緊急危害而無法救濟。
換句話說,就是先預防羅唯仁到英特爾任職,提供競爭對手台積電內關鍵技術、協助英特爾在晶片製程上突破所產生的危害。
台積電對離職高階主管提告,羅唯仁非首例,二○○九年韓國三星挖角台積電服務長達十七年的前研發資深處長梁孟松,協助三星研發十四奈米晶片,使三星一舉超越台積電,並搶下蘋果A9處理器訂單,造成台積電巨大損失。
台積電二○一一年對梁孟松提告侵害營業秘密,主張梁以擔任三星集團旗下大學任教作掩護,實則進入三星研發部門協助研發先進製程,要求法院禁止他繼續為三星提供服務。
一審時台積電部分敗訴,二審逆轉勝訴,最高法院二○一五年駁回梁孟松上訴定讞,合議庭並立下三大禁令,要求梁不得洩漏台積電營業祕密、不得洩漏台積電研發人員相關資訊給三星,及不得再以任職或其他方式為三星提供服務。
判決對於產業界意義重大,首度確立在競業禁止期限結束後,法官仍可依據營業秘密法精神,限制員工前往競爭對手公司任職,以保護企業核心智慧財產權;該案也加速了營業秘密法、勞動基準法修法,強化對於侵害營業秘密和違反競業禁止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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