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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恣意草率怠職法官的勘驗、鑑定形式化空洞化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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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恣意草率怠職法官的勘驗、鑑定形式化空洞化誤判
鑑定與勘驗,都是刑事訴訟法明定的證據方法,其實施程序與要求也有詳細規定,對於職司刑事審判法官而言,應屬於十分熟悉的「基本功」,不過,審判實務上,視勘驗與鑑定法定程序形同具文,或是徒具形式、毫無實質的離譜誤判,還是時所見,筆者認為,這些離譜誤判有時是因法官恣意、草率、怠忽所致,有時可能是緣於法官的操守不良、法律素養太差,或審判歷練不足,當然啦,事實是否如此,就看司法院或高院是否有意詳察究責了。

以下,筆者舉2件最高法院指正發回案例,說明目前高院或其分院還有部分資深庭長、法官,仍然恣意、草率、違背法定程序的踐行鑑定與勘驗這兩種證據方法,這些怠職法官的審判結果,當然是浪費司法資源、徒增當事人訟累(當事人幹譙)、為最高法院與高院法官製造無謂的更審或再審審判負荷量(敬業法官慨嘆)、最高法院「瘦身」無望。

壹:高院審判長潘翠雪、受命法官商啟泰審判林泓均偽造文書案──勘驗與鑑定的法定程序與要求均形同具文

本案基本事實是:被告林泓勻是甘比亞國人,102年1月10日持CONTEH MAHAMADOU護照來台,後來因逾期居留,自行到案,於105年3月5日離境,105年6月6日再持KANUTEH HAGGI之護照入境。109年3月10日,被告持KANUTEH HAGGI護照在桃園國際機場辦理出境查驗時,經移民署查驗人員比對後發現,KANUTEH HAGGI的指紋與CONTEH MAHAMADOUh所留存的指紋相符,乃移送桃園地檢署偵查起訴。

被告到案後否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押犯行,他辯稱,他的名字一直都是KANUTEH HAGGI,CONTEH MAHAMADOU並不是他。

本案桃園地院依起訴罪名判處被告應執行刑1年,並於執行後驅逐出境,被告不服上訴高院,高院審判長潘翠雪、受命法官商啟泰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於114年12月4日將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均撤銷發回高院更審,偽造署押部分駁回上訴確定(參見114年台上字第3262號判決)。

本案爭議的重點在於:如何證明KANUTEH HAGGI就是CONTEH MAHAMADOU,潘翠雪與商啟泰是以卷附的被告與CONTEH MAHAMADOU的書寫筆跡之外觀,進行勘驗,並以勘驗結果,作為證據方法;還有,是援引移民署鑑識調查隊所出具的鑑驗書之鑑驗結果,以及刑事警察局的指紋鑑定書為論據,確認被告就是102年1月10日來台的 CONTEH MAHAMADOU。

不過,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於發回要旨中,嚴詞指摘潘翠雪與商啟泰的勘驗與鑑定不符合法定程序與要求。

關於勘驗部分,除了「經肉眼觀察比對…」之自行觀察比對結果外,在高院審判卷內,看不到勘驗筆錄,也看不到審判筆錄記載當庭實施勘驗經過的資料,更看不到在審判期日,就觀察之結果,依法踐行調查程序,給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

總而言之,所謂的勘驗,就只有潘翠雪與商啟泰(或有可能只是商啟泰一人)自行觀察比對而已,勘驗的法定程序與要求形同具文。還有,筆跡比對,應屬專業範圍,該循鑑定程序調查,才是正辦,潘翠雪與商啟泰為何捨法定正道而不為?除了恣意、怠惰、草率之外,筆者莫名其妙。

關於鑑定部分,也完全不符法定程序與要求。移民署出具的鑑驗書,是針對卷內相關照片作相貎比對,鑑定經過及鑑定結果僅載:「眼形、眼距、眼袋、眉形、耳形、唇形等臉部特徵相似度高」;「臉部特徵相似度高」等語,關於鑑定人(機關)對於相貎鑑定之專業能力、鑑定方法、比對基準或量化數據等攸關鑑定正確性事項,均付之闕如。

還有,刑事警察局出具的指紋鑑定書,僅以「右拇指」進行比對,據移民署新北專勤隊職員沈佑蓮證述:「我從事指紋採集,如果只有兩指紋比對的話,可能會有誤差,十指不會有誤差。」,最高法院也質疑刑警局的指紋鑑定「是否會有誤差?」。筆者認為,最高法院質疑的潛台詞是:「是否太草率了?有這樣作指紋鑑定嗎?能作10指為何只作一指?」

綜觀最高法院的指摘質疑,可以看出,本案的勘驗、鑑定程序實在太草率了,形同滿清知縣審判,無公正信實、科學專業可言,所有的法定程序與要求,形同具文,可說徒具形式,毫無實質,都形式化、空洞化了。

貳:台中高分院審判長張靜琪、受命法官黃小琴審判洪瑋德洗錢防制法案──錯的離譜的鑑定概念與論證

本案詐欺、洗錢案的基本事實是:被告於111年12月間,在社群網站臉晝刊登投資廣告,吸引丁某加入好友,佯稱可儲值資金購買虛擬貨弊獲利,並提供虛擬貨弊電子錢包地址給臉友丁某,丁某因此被詐欺80萬元。

本案彰化地院原判被告無罪,經檢察官上訴,台中高分院審判長張靜琪、受命法官黃小琴改判刑1年2月,併科罰金6萬元新台幣,被告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於114年7月10日撤銷原判發回更審(參見114年台上字第2062號判決),案經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承審法官遵照最高法院指摘意旨,依法定鑑定程序與要求調查、審判後,於114年11月18日仍判被告有期徒刑1年2月。

本案的事實並不複雜,爭議完全出在張靜琪與黃小琴的鑑定方法太離譜太荒謬了,一開始,是搞錯鑑定的涵義,接著下來,整個傳訊「鑑定報告製作人」到庭具結作證的調查程序都成了「無用功」。整體看來,是前提錯,以後就步步錯了。

據張靜琪與黃小琴的判決說明,檢察官聲請函請彰化縣警局刑警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於113年6月12日所製作之「虛擬幣流分析說明」,本質上是「鑑定報告」,且經實施鑑定之人即偵查佐陳長洲,以鑑定人身分具結,說明其專業能力、鑑定之基礎事實、資料、鑑定原理及方法,應具有證據能力。

以上說明,看似平穩沒啥問題,可是,據最高法院的指摘意旨,此一說明,一開始就錯了,因為,警方出具的「虛擬幣流分析說明」,根本只是「偵查報告」,並非「鑑定報告」。

首先,當檢察官聲請向科技犯罪偵查隊作本件「虛擬貨幣交易之幣流分析」時,受命法官黃小琴並未依刑事訴訟法198條規定,選任「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之專業機關進行鑑定;其次,又未依同法規定,給予被告及其選任律師就選任鑑定機關陳述意見的機會;再次,科技偵查隊所提出的「虛擬幣流分析說明」,僅在第1點記載「本案使用Chainalysis幣流分析軟體,以下描述與擷圖如提及與Chainalysis8幣流分析軟體相關時間皆不另換時區…」,第5點記載「…就部分可疑之處說明如下…」,並未依刑事訴訟第206條規定記載鑑定之經過與結果。

由此可見,一方面,檢察官並未聲請囑託專業機關進行鑑定,另方面,科技犯罪偵查隊也非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出「鑑定報告」,這份分析明其實只是警方的「偵查報告」,陳述主觀看法而己,根本不是「鑑定報告」。

接著,因為前提錯了,以後的傳訊「鑑定報告製作人」到庭具結作證調查程序也全成了「無用功」。「虛擬幣流分析說明」既然並非「鑑定報告」,那麼,張靜琪與黃小琴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傳該分析說明的製作人陳長洲,以實施鑑定人身分到庭具結陳述,即使證述再詳盡,這份分析說明書,仍是「偵查報告」,不是「鑑定報」,不具有證據能力,不能採為論罪依據。

參:余論──令人驚訝的「學霸型法官」也會犯「刑事基本功」審判謬誤

評述完以上兩案之後,對於潘翠雪與商啟泰的離譜誤判,筆者認為,操守上應無疑義,問題在於恣意、草率、怠忽,及法律素養差,兼而有之;至於張靜琪與黃小琴的離譜誤判,筆者認為,也無操守疑問,就是法律素養與審判歷練都有待提升。

從審判結果觀察張靜琪與黃小琴的判決品質,雖然可以得出上述結論,但是,令筆者疑惑的是,張靜琪堪稱是「學霸型法官」,怎麼可能犯下如此「刑事基本功」謬誤?,是啊,怎麼可能?

觀察張靜琪的學經歷,自80年台大法律系畢業後,同年通過司法官特考、律師高考,82年12月司法官訓練所結業(31期),分發到台北地院任職,當時有媒體報導稱之為「全國最年輕法官」。

83年間,她又調派台中地院法官,此後,歷任該院法官、庭長,迄95年10月調派台中高分院法官,後來升審判長,105年8月,調派司法院辦事,隨後接任刑事廳副廳長,108年12月外放澎湖地院院長,110年11月又經司法院人審會通過,調任台中高分院庭長迄今。

張靜琪任職法官期間,長年辦理刑事案件,辦案經驗豐富,辦過員林鎮長、沙鹿鎮長、通霄鎮長等貪污案,及頂新公司逃漏稅案,並非審判歷練不足的菜鳥法官,且曾4度因辦案成績優良及績效優良而獲記嘉獎,更當過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法律素養可能差嗎?不可能!

學經歷這麼優秀且受司法院器重的「學霸型法官」,竟會判下如此「刑事基本功」誤判,或許,她是太過輕忽審判長的職責,被受命法官「帶賽」了,筆者無法確知她們合議審判的實際運作狀況,從判決結果觀察,只能說:「匪夷所思!」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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