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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權利金 免稅門檻提高

編輯部 11天前 3 瀏覽
外商權利金 免稅門檻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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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產業政策、淨零轉型目標及國際反避稅趨勢,財政部與經濟部在今年5月13日修正發布《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新增低稅負區排除規定,並明確規範申請期限及免稅適用期間。

這意味著企業規畫跨境技術授權、技術合作及建廠投資時,除應評估交易架構外,也須留意合作對象所在的租稅條件及申請時程,以免影響免稅優惠適用。

依《所得稅法》規定,台灣企業支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或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支付技術服務報酬,經核准可以享受免納所得稅的優惠,為規範相關案件審查機制,財政部與經濟部訂有審查原則,此次修正是近年最重要的一次調整。

我的看法是,這次的修正重點在於新增15%低稅負限制,未來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地國家或地區對相關所得課徵的法定所得稅率未達15%者,原則上將不得申請免納所得稅優惠。此次修正提高免稅門檻,企業應該要及早檢視合作對象所在地的租稅條件。

此外,這次同步修正適用產業規範,新增氫能燃料電池、航空及無人機、船艦產業,並刪除智慧生活及資訊服務產業,以配合國家重點產業發展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新制也首次明確規範申請時間,企業應在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取得核准函後,並應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免稅,換言之,即使交易本身符合免稅條件,若未依規定期限完成申請程序,仍無法適用免稅優惠。

我認為,這次修正進一步完善免稅適用期間及續行申請機制,企業如果在前次核准免稅期間屆滿前提出續行申請並經核准者,可自前次核准期間屆滿的次日接續適用3年;如果是前次核准期間屆滿後才提出申請,則自這次的申請日起重新起算,且不得超過契約有效期間。不過對於新制生效前已經提出申請並經過核准適用免稅條件者,可以依照修法前規定辦理,保障既有案件的權益。

這次修正也明定免稅所得的認定方式,應以台灣給付企業於核准免稅適用期間內依權責發生制列報的成本或費用所對應的所得金額為準,此舉將有助於減少認列時間點以及歸屬爭議,提升企業評估免稅效益及稅務遵循的確定性。

不過仍提醒企業,除了應該注意15%的最低稅負門檻和相關的申請期限,也應該重新檢視既有交易安排和相關契約內容,評估這次修正對免稅優惠的影響,並及早規畫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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