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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購票闖火車站 不滿遭攔阻 怒推站務員落軌 街友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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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陳姓男街友逃票翻牆進入台鐵五權車站,遭到張姓站務員攔阻,結果陳男情緒失控,趁2619次列車將進站時,猛力推撞張男落軌後逃離現場,台中地檢署依殺人未遂起訴,台中地院21日判處5年徒刑,施以監護3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男民國114年10月6日下午未購票,爬牆闖入台鐵五權車站,張姓站務員獲報前往攔阻,雙方在月台邊爆發口角,陳男猛推對方摔下軌道,釀成多處閉鎖性、粉碎性骨折,所幸列車即時煞車,未釀憾事,檢方認陳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辯稱事發時站務員站在月台警戒線邊緣,爭執過程中自己踩空落軌,強調監視器畫面清楚佐證,並不清楚也沒有聽到列車要進站,同時陳男主張沒有殺害站務員的意思,否認殺人未遂,但坦言「知道自己犯下大錯」。
全案21日宣判,合議庭認為,本案並沒有造成死亡結果,屬於未遂犯,依法減輕其刑,同時根據精神鑑定結果,顯示陳男長期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案發當時受到病症影響出現幻聽,導致情緒調節及衝動控制能力顯著降低,因此再減輕其刑。
不過合議庭審酌,陳男只因票務糾紛,竟在列車即將進站的緊迫時刻,將站務員推落軌道,手段極為危險,漠視他人生命安全,但考量陳男坦承犯行,沒有財產可以和解賠償、智識程度與流落街頭成為遊民的生活處境,依殺人未遂處5年徒刑。
合議庭強調,陳男社會支持系統瓦解,過去曾反覆以暴力因應衝突的行為模式,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若等到刑期執行完畢後再進行治療,效果較低,在執行刑期前先實施監護3年,全案可上訴。
【看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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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陳姓男街友逃票翻牆進入台鐵五權車站,遭到張姓站務員攔阻,結果陳男情緒失控,趁2619次列車將進站時,猛力推撞張男落軌後逃離現場,台中地檢署依殺人未遂起訴,台中地院21日判處5年徒刑,施以監護3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男民國114年10月6日下午未購票,爬牆闖入台鐵五權車站,張姓站務員獲報前往攔阻,雙方在月台邊爆發口角,陳男猛推對方摔下軌道,釀成多處閉鎖性、粉碎性骨折,所幸列車即時煞車,未釀憾事,檢方認陳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辯稱事發時站務員站在月台警戒線邊緣,爭執過程中自己踩空落軌,強調監視器畫面清楚佐證,並不清楚也沒有聽到列車要進站,同時陳男主張沒有殺害站務員的意思,否認殺人未遂,但坦言「知道自己犯下大錯」。
全案21日宣判,合議庭認為,本案並沒有造成死亡結果,屬於未遂犯,依法減輕其刑,同時根據精神鑑定結果,顯示陳男長期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案發當時受到病症影響出現幻聽,導致情緒調節及衝動控制能力顯著降低,因此再減輕其刑。
不過合議庭審酌,陳男只因票務糾紛,竟在列車即將進站的緊迫時刻,將站務員推落軌道,手段極為危險,漠視他人生命安全,但考量陳男坦承犯行,沒有財產可以和解賠償、智識程度與流落街頭成為遊民的生活處境,依殺人未遂處5年徒刑。
合議庭強調,陳男社會支持系統瓦解,過去曾反覆以暴力因應衝突的行為模式,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若等到刑期執行完畢後再進行治療,效果較低,在執行刑期前先實施監護3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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