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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不敢做的事 賴卓反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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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行政院跟立法院為了《台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再度槓上。行政院祭出「違憲」、「拒絕副署」的大旗,立法院長韓國瑜則是重批「行政權再大,都大不過憲法」,並指謫行政院不能大吃「憲法自助餐」。針對此一拒絕副署的爭議,筆者必須持平地指出,行政院的主張在憲法上完全站不住腳!總統以行政院長拒絕副署為由未公布法律,也同樣違憲!
簡單說,我國憲法第72條明確規定:「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57條之規定辦理。」換言之,總統於收到立法院諮文後,具有在十日內公布法律的義務。唯一例外的情形,就是依《憲法》第57條(現已被《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取代)請行政院長向立法院提出覆議。否則總統就必須在十日內將立法院送來的法律案依憲法公布,行政院長有副署的義務,否則就是違憲,不是護憲。
進一步說,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很明確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而不是立法院受行政院監督。行政院長如果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違憲或窒礙難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已提供了明確的紛爭解決途徑,也就是向立法院提出覆議;行政院長如果連覆議都不提,舉重以明輕,自然更無不接受立法院決議的空間,也就沒有不予副署的空間。
在本案,卓院長既然決定不針對《兒少未來帳戶條例》向立法院提請覆議,即應接受立法院決議,並無不予副署的空間,總統自然也應該依據《憲法》第72條,在收到立法院諮文的十日內,將該法案予以公布。
此外,必須強調的是,《憲法》第37條賦予行政院長副署權是基於責任政治的考量。由於我國《憲法》原本是內閣制的設計,為了避免總統越過行政院自行發布法律、命令,方賦予行政院長副署權。換言之,副署權的本意是在於讓行政院長制衡總統,如果總統任命部會首長未經行政院長的同意,行政院長得拒絕副署,以制衡總統。行政院拿著制衡總統的副署權來拒絕副署法律案,根本是張飛打岳飛,拿明朝的劍來砍清朝的官,荒謬至極!
其實,賴總統最大的成就,就是讓因為貪汙判刑定讞的陳水扁總統,轉身一變成為了憲政典範。連陳水扁總統都不敢做的「拒絕公布法律」,賴總統都做出來了,而且還義正辭嚴、反覆為之。如果這個作法合憲,同樣面臨朝小野大局面的陳水扁總統為何當初不這麼做?面對賴總統違憲擴權,綠營的法政學者對此竟多不予批判,實令人不禁嘆息:「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作者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名譽理事長)
【看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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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行政院跟立法院為了《台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再度槓上。行政院祭出「違憲」、「拒絕副署」的大旗,立法院長韓國瑜則是重批「行政權再大,都大不過憲法」,並指謫行政院不能大吃「憲法自助餐」。針對此一拒絕副署的爭議,筆者必須持平地指出,行政院的主張在憲法上完全站不住腳!總統以行政院長拒絕副署為由未公布法律,也同樣違憲!
簡單說,我國憲法第72條明確規定:「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57條之規定辦理。」換言之,總統於收到立法院諮文後,具有在十日內公布法律的義務。唯一例外的情形,就是依《憲法》第57條(現已被《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取代)請行政院長向立法院提出覆議。否則總統就必須在十日內將立法院送來的法律案依憲法公布,行政院長有副署的義務,否則就是違憲,不是護憲。
進一步說,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很明確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而不是立法院受行政院監督。行政院長如果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違憲或窒礙難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已提供了明確的紛爭解決途徑,也就是向立法院提出覆議;行政院長如果連覆議都不提,舉重以明輕,自然更無不接受立法院決議的空間,也就沒有不予副署的空間。
在本案,卓院長既然決定不針對《兒少未來帳戶條例》向立法院提請覆議,即應接受立法院決議,並無不予副署的空間,總統自然也應該依據《憲法》第72條,在收到立法院諮文的十日內,將該法案予以公布。
此外,必須強調的是,《憲法》第37條賦予行政院長副署權是基於責任政治的考量。由於我國《憲法》原本是內閣制的設計,為了避免總統越過行政院自行發布法律、命令,方賦予行政院長副署權。換言之,副署權的本意是在於讓行政院長制衡總統,如果總統任命部會首長未經行政院長的同意,行政院長得拒絕副署,以制衡總統。行政院拿著制衡總統的副署權來拒絕副署法律案,根本是張飛打岳飛,拿明朝的劍來砍清朝的官,荒謬至極!
其實,賴總統最大的成就,就是讓因為貪汙判刑定讞的陳水扁總統,轉身一變成為了憲政典範。連陳水扁總統都不敢做的「拒絕公布法律」,賴總統都做出來了,而且還義正辭嚴、反覆為之。如果這個作法合憲,同樣面臨朝小野大局面的陳水扁總統為何當初不這麼做?面對賴總統違憲擴權,綠營的法政學者對此竟多不予批判,實令人不禁嘆息:「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作者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名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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