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綠委修《反滲透法》納「擬參選人」 內政部、法務部不挺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議《反滲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綠委黃捷等人提案納入「擬參選人」,但內政部與法務部對此態度保留。內政部建議應明確界定擬參選人;法務部則指出參選意願無客觀判斷標準,且與《選罷法》規定未一致,是否符合法律體制及刑罰明確性原則,尊重主管機關及立院審議結果。
黃捷等人提案修正《反滲透法》第4條,提案說明指出,現行法禁止受滲透來源影響選舉、罷免行為,僅適用於公告後的「候選人」,未能有效涵蓋境外敵對勢力可能於公告登記前對「擬參選人」進行滲透干預,易形成防堵境外敵對勢力危害我國民主程序之法律空窗。
內政部透過書面意見表示,因《反滲透法》未就「擬參選人」有明確定義,如參考《政治獻金法》針對擬參選人之定義,包含特定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人員,如認本法有將擬參選人納入規範對象必要,建議應予明確界定。內政部次長吳堂安回應,對於擬參選人部分並沒有很明確,但《政治獻金法》裡其實有些可供參考,「如果把定義明確,當然可以用」。
法務部書面意見提及,公民參選為《憲法》第17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在未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法定程序公告登記前,參選與否為一浮動狀態,擬參選人的表態與否及參選意願無客觀判斷標準。法務部參事謝志明指出,該草案新增擬參選人部分,比較大的疑慮是沒做擬參選人定義,而擬參選人4字目前有出現在3處,包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廣電法》施行細則,以及《政治獻金法》中,但《政治獻金法》的擬參選人定義是專門為政治獻金收受規定,未必能完全套用。
藍委許宇甄質疑,若法律連擬參選人自何時起計算的認定標準都無法清楚界定,一般人民如何知道自己行為是否違法,而行政跟司法機關又要依照什麼標準執法跟裁量。許宇甄認為,雖然很多地方有定義,但人民對於此不確定性的定義,可能不曉得何時誤觸《反滲透法》,所以在沒有明確規定前,很容易製造寒蟬效應。
藍委徐欣瑩指出,不反對《反滲透法》,但法律定義不能模糊,且針對如此重要的法案,「行政院沒有版本,好像也不對」。徐欣瑩稱,諸多委員提出擬參選人規範,但沒有定義清楚,試問若小學生稱未來志願是選總統,這是否為總統擬參選人,以及立委助理可能想選議員或接立委職務,並做很多擬參選人想做的事情,這樣是否為擬參選人,定義可以討論,但重點是不能沒有界限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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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捷等人提案修正《反滲透法》第4條,提案說明指出,現行法禁止受滲透來源影響選舉、罷免行為,僅適用於公告後的「候選人」,未能有效涵蓋境外敵對勢力可能於公告登記前對「擬參選人」進行滲透干預,易形成防堵境外敵對勢力危害我國民主程序之法律空窗。
內政部透過書面意見表示,因《反滲透法》未就「擬參選人」有明確定義,如參考《政治獻金法》針對擬參選人之定義,包含特定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人員,如認本法有將擬參選人納入規範對象必要,建議應予明確界定。內政部次長吳堂安回應,對於擬參選人部分並沒有很明確,但《政治獻金法》裡其實有些可供參考,「如果把定義明確,當然可以用」。
法務部書面意見提及,公民參選為《憲法》第17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在未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法定程序公告登記前,參選與否為一浮動狀態,擬參選人的表態與否及參選意願無客觀判斷標準。法務部參事謝志明指出,該草案新增擬參選人部分,比較大的疑慮是沒做擬參選人定義,而擬參選人4字目前有出現在3處,包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廣電法》施行細則,以及《政治獻金法》中,但《政治獻金法》的擬參選人定義是專門為政治獻金收受規定,未必能完全套用。
藍委許宇甄質疑,若法律連擬參選人自何時起計算的認定標準都無法清楚界定,一般人民如何知道自己行為是否違法,而行政跟司法機關又要依照什麼標準執法跟裁量。許宇甄認為,雖然很多地方有定義,但人民對於此不確定性的定義,可能不曉得何時誤觸《反滲透法》,所以在沒有明確規定前,很容易製造寒蟬效應。
藍委徐欣瑩指出,不反對《反滲透法》,但法律定義不能模糊,且針對如此重要的法案,「行政院沒有版本,好像也不對」。徐欣瑩稱,諸多委員提出擬參選人規範,但沒有定義清楚,試問若小學生稱未來志願是選總統,這是否為總統擬參選人,以及立委助理可能想選議員或接立委職務,並做很多擬參選人想做的事情,這樣是否為擬參選人,定義可以討論,但重點是不能沒有界限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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