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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潤寅案「放水」重判12年入獄 前調查官郭詩晃以有新證據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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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潤寅案「放水」重判12年入獄 前調查官郭詩晃以有新證據聲請再審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檢調7年前偵辦潤寅集團向12家銀行詐貸逾472億元時,意外查出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前調查專員郭詩晃,於先前承辦潤寅案時,涉收賄500萬元後「吃案」簽報結案,一、二審法院均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12年徒刑,最高法院於去年11月駁回上訴定讞;但郭詩晃以有新證據聲請再審,高等法院今開庭審理,郭詩晃再度喊冤,並表示被洪村騫誣賴,其辯護律師強調拿到林姓證人證述,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事實。

潤寅集團主嫌楊文虎、王音之夫婦,自2010年起向12家銀行詐貸逾470億元,兩人被判25年、27年定讞。檢調追查,王音之2017年為避免潤寅違反商業會計法案曝光,透過潤寅集團金主洪村騫,送500萬元賄款給負責偵辦的郭詩晃;洪指示開發部經理李世仁將500萬元裝入水果箱,由郭在家中收受。

台北地院一審判郭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王音之坦承犯行,判刑4月、褫奪公權2年。王音之未上訴,郭詩晃上訴,檢方也針對郭上訴,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經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郭詩晃去年12月23日被北檢通知到案發監執行,但以發現新證據聲請再審,高院今開庭審理,並確認爭執事項。郭詩晃直指被洪村騫誣賴,並強調現場目擊證人都說洪村騫沒有拿水果箱到他家,自己實在很冤枉。

郭詩晃的辯護律師表示,此案發現新證據,林姓證人於審判外以錄影方式證述當天載洪村騫去找郭詩晃時根本沒拿東西,且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陪同洪去郭家的隨扈、李世仁與郭家的外傭,皆證稱沒看到洪有帶東西,新證據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事實。

檢察官表示,此一枝微末節不足影響原判決認定事實理由,請予於駁回。郭的辯護律師反駁,洪村騫有無拿錢給被告是本案重要的事實,怎會是枝微末節?

辯護律師指出,洪村騫一開始曾四次供稱沒有行賄,甚至還一度願意當庭發誓,而先前沒有找司機當證人的原因是因離職找不到,後續才找到人,且本案都無找到金流或水果箱等證物,僅憑洪的一句話就認定郭收賄,盼法官能明察秋毫。

郭詩晃在法庭結束後還押時,面對媒體詢問是否覺得自己無辜,他僅點點頭表示「對」,接著被法警帶走。

律師強調,本案認定之犯罪行為,過了三年後才偵辦,家裡跟街口攝影檔案都過期覆蓋,導致沒有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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